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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春旺与王慎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旺,王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67号申请人刘春旺,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慎君,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刘春旺与被执行人王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慎君现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