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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海峰、周洪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海峰,周洪乾,柴玉良,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海峰,周洪乾,柴玉良,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海峰,周洪乾,柴玉良,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海峰,周洪乾,柴玉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351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华,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栋,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尹海峰,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周洪乾,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柴玉良,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尹海峰、周洪乾、柴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