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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行审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129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法定代表人于森,局长。委托代理人栾伟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宋立国,经理。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青岛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胶)安监管罚(2016)0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地址依法多次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均查找不到被申请执行人,本院限期申请执行人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详细地址或公告的相关材料及公告费,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交被申请执行人的详细地址或公告的相关材料及公告费,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对其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其逾期不提供公告的相关材料及缴纳公告费视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法院限定期限内提交公告的相关材料及缴纳公告费,直至在本裁定作出之前也未提交公告的相关材料及缴纳公告费,应视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胶)安监管罚(2016)0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婷婷代理审判员  梁 岩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