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秋艳与王彥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艳,王彥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09号原告赵秋艳,女,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春晖路93A-1号1门503室。被告王彥祥,女,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春阳街客车文化楼4楼401室。本院在原告赵秋艳诉被告王彥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