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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秋艳与王彥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艳,王彥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09号原告赵秋艳,女,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春晖路93A-1号1门503室。被告王彥祥,女,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春阳街客车文化楼4楼401室。本院在原告赵秋艳诉被告王彥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