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02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卢天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天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02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天卫,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9日在沧源县小黑江边防检查站被抓获,于2017年1月20日寄押于沧源县看守所,2017年1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昭阳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天卫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娟,书记员李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天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昭通市昭阳区人���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天卫与唐万林(已判刑)、雷家银(已判刑)、雷家云(已判刑)在昭阳区大寨子乡锅厂村香樟湾滇川能源公司的施工隧道旁,将该公司的一台柴油空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空压机价值人民币5670元。2012年9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卢天卫与唐万林、雷家银、雷家云、童得怀(已判刑)在昭阳区大寨子乡锅厂村香樟湾公路旁,将滇川能源公司新安装的变压器内铜芯线盗走。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2605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移送并出示了被告人卢天卫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户口证明,被害人严某、陈某的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雷某3的证言、同案犯唐某等人的陈述、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天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天卫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卢天卫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天卫与唐万林(已判刑)、雷家银(已判刑)、雷家云(已判刑)在昭阳区大寨子乡锅厂村香樟湾滇川能源公司的施工隧道旁,将该公司的一台柴油空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空压机价值人民币5670元。2012年9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卢天卫与唐万林、雷家银、雷家云、童得怀(已判刑)在昭阳区大寨子乡锅厂村香樟湾公路旁,将滇川能源公司新安装的变压器内铜芯线盗走。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2605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卢天卫的年龄等基本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卢天卫到案经过的事实;3、被告人卢天卫的供述及辩解,证实盗窃滇川能源公司空压机和变压器铜芯线的事实经过;4、失盗主严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6日,滇川能源公司在昭通市昭阳区大寨子乡其负责维修的水电站的变压器被盗的事实;5、失盗主陈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份左右,其在大寨子乡锅厂村香樟湾工地上的空压机被盗的事实;6、同案犯唐某、雷某1、雷某2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份盗窃柴油空压机的事实;7、同案犯唐某、雷某1、雷某2、童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5日晚22时许盗窃变压器铜芯线的事实;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雷某3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公诉机关出示的上列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天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建议判处被告人卢天卫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卢天卫认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天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 健审判员 马 俭审判员 岳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