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钟涛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刑终13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涛(曾用名钟祥友),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林,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粤0402刑初7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并讯问上诉人钟涛,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5年7月25日4时许,被告人钟涛的妻子曹某2接到曹某1的电话,说他怀孕的妻子李某1快生产了需要赶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于是由被告人钟涛驾驶粤C×××××号小型轿车从坦洲中澳新城搭载上李某1、曹某1从造贝开到珠海前河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丽香苑小区路段时,与黄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粤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前河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李某1死亡,被害人曹某1、曹某2及被告人钟涛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钟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跨越双实线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涛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另查明,被害人李某1的丈夫曹某1对被告人钟涛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等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钟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证人黄某的证言;3.证人郑某的证言;4.证人曹某1的证言;5.证人曹某2的证言;6.证人左某、陈某的证言;7.酒精含量测试;8.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9.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10.抓获经过;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终止复核通知书;13.户籍资料、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14.关于交警的责任认定划分的疑问答复;15.交通事故谅解书;16.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钟涛具有如下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钟涛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相对全部责任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量刑上予以体现;2.被告人钟涛犯罪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钟涛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李某1丈夫曹某1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本案发生于被告人钟涛将即将生产的李某1及其丈夫曹某1送去医院期间,该行为并非被告人钟涛法定义务,但为社会所倡导,从该角度来看,亦应对被告人钟涛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钟涛拘役六个月。针对以上判决,上诉人钟涛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已对被害人李某1的直系亲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二审对其改判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一致,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钟涛与被害人李某1的父亲李某2、母亲郝某、儿子孙某达成赔偿协议,钟涛一次性赔偿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三人对钟涛的行为予以谅解。该事实有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钟涛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考虑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上诉人钟涛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对上诉人钟涛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刑初71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钟涛的定罪部分;二、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刑初71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钟涛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钟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晓琦审判员 曾若凡审判员 侯静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巫仕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