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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贾晓波与刘敏、胡树陶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敏,贾晓波,胡树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晓波。原审被告:胡树陶。上诉人刘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477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敏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涪陵,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江北区。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