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建福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建福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006号原告: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沟墩工业园区88号。法定代表人:桑庆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建福,男,成年,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福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计418元,由原告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