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宁、王素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孟宁,王素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麓谷大道677号,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丽萍,女,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孟宁,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王素干,女,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宁、王素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部分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关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宁、王素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万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