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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田义、张田春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田义,张田春,张天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18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田义,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田春,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天才,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委托代理人邹伙发,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赛男,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法定代表人魏东,区长。委托代理人周勇,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段学聪,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田义、张田春、张天才因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6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田义、张田春、张天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邹伙发、张赛男,被上诉人金水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勇、段学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被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共有三方当事人,其中甲方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61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继红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