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徐元平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172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元平,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抓获并于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元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元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4日21时许,吸毒人员蒋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到耒阳市军港宾馆8608房间找被告人徐元平要购买200元钱冰毒,并拿200元钱给徐元平,但徐元平手上没有毒品了,于是徐元平联系贺某某,要贺某某送200元钱冰毒到军港宾馆8608房间,贺某某赶到军港宾馆后将200元钱冰毒卖给了徐元平,徐元平则把这200元钱冰毒交给了蒋某某。2、2016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徐元平在耒阳市蓝天市场盈力不锈钢店门口贩卖了200元钱冰毒给吸毒人员蒋某某。3、2016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徐元平在耒阳市蓝天市场盈力不锈钢店门口贩卖了200元钱冰毒给吸毒人员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元平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徐元平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资料、照片、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到案经过、证人蒋某某、贺某某、罗湘峰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元平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元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元平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元平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徐元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元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贺 斌人民陪审员 王开生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艳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