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辖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朱祖根、文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祖根,文小红,南昌鼎新节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祖根,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小红,男,汉族,1967年1月3日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审被告:南昌鼎新节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博览路69号。法定代表人:程小民。上诉人朱祖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居住社区证明不具法律效力。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南昌县、青云谱区、安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了一份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市场社区的一份证明,证明文小红从2014年至今住住在本社区联信大市场*区*栋*单元*室,被上诉人一审也提供了该房产权证印证。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分局桃花镇派出所也对该证明予以证实并有该所民警的签名。被上诉人文小红的经常居住地可以认定为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市场社区联信大市场*区*栋*单元*室。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为债权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其经常居住地属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 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