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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韩小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小伟,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1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小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生出庭支持公诉,韩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至案发,在尉氏县邢庄乡XX村,被告人韩小伟在其家中提供场地开设赌场,召集人员用麻将牌以“推饼”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0余元。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韩小伟在其开设的赌场内供张某甲、郑某等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郑某、郭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证明,本院(2008)尉刑初字第264号、(2011)尉刑初字第264号、(2015)尉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小伟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韩小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韩小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违法所得20000元应予追缴。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小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应予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韩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