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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廖荆威与袁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荆威,袁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476号原告廖荆威,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袁启刚,男,苗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上列原告廖荆威诉被告袁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荆威因被告袁启刚拖欠其借款16667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合同,付清所欠借款166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还清借款16666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6666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启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廖荆威借款本金16666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洋书 记 员  任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