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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普选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普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普选,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普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景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普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普选酒后驾驶苏C×××××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新沂市合杨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沂市河沟路段时,与行人杨某发生碰撞事故,致杨某受伤。经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普选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陈普选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7.7mg/100ml。被告人陈普选于2016年12月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普选与被害人杨某协商,赔偿被害人杨某人民币8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普选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该局交警大队三中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该中队民警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杨某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陈某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被告人陈普选供述和辩解,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徐)公(物)鉴(交)字[2016]2729号物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普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普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普选有坦白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普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福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成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