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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马兵与梅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兵,梅春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882号原告马兵,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梅春燕,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兵诉被告梅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兵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春燕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兵撤回对被告梅春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马兵负担。审判员  周国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