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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文成与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立新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文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54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文成,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诉人徐文成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005民初1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徐文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6)黑1005民初1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予立案。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国家第二轮土地政策履行第一轮土地承包方案,与上诉人签订土地承包协议。被上诉人不履行该义务,系违约行为。双方是合同法律关系,而非确权法律关系以。按照相关土地政策,争议1.5亩土地理应归上诉人承包经营。本院认为,徐文成要求延续并确认其母亲隋玉凤(随玉凤)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查,其母亲隋玉凤已于2009年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综上,徐文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杨弘智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