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许群成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群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994号原告:许群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8层。负责人:严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曦辉,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群成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群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