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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梅与被告李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梅,李志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557号原告:张洪梅,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志慧,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梅与被告李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被告李志慧的信息不准确,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立案时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且在立案后本院审理过程中不能补充相关材料,致使案件无法履行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洪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邹学慧人民陪审员  张秀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