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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3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倪凤莲与西古日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凤莲,西古日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全文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3民初135号原告:倪凤莲,女,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个体。被告:西古日干,男,1985年10月23日生,蒙古族,牧民。原告倪凤莲与被告西古日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凤莲、被告西古日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凤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9900元(0.02元计算);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1日,被告西古日干从原告处借款25000元,借期两个月,约定利息0.04元,逾期利息0.05元。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没钱为由推拖至今未付。放弃对担保人的起诉。被告西古日干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利息太高,其只给付本金。当时本金扣除了两个月利息,实际借款23500元。本院认为,被告西古日干承认原告倪凤莲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原告倪凤莲也承认被告实际借款23500元,故对实际借款数23500元的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24%,但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逾期利息,即支持18800元{23500元×24%÷12×40个月(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5月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古日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倪凤莲借款本金23500元及逾期利息18800元,共计42300元,通过本院履行。二、驳回原告倪凤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西古日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格根塔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