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梅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82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梅某。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蒋月平律师提出从轻辩护(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2时50分许,被告人梅某饮酒后驾驶粤L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与民旺路路口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谢某驾驶的粤BXXXX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梅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检验:被告人梅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0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费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被告人梅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