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费家兰与定远县青洛中心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家兰,定远县青洛中心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997号原告:费家兰,女,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定远县。被告:定远县青洛中心学校,住定远县炉桥镇青洛村。法定代表人:单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家兰与被告定远县青洛中心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费家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家兰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半收取5元,由原告费家兰负担。审判员 黄家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