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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费明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费明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968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诉讼代表人: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张文骞,该破产管理人主任。被告:费明章,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6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费明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帅卫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