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礼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礼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4刑初36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礼军,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志丹,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礼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历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礼军,辩护人徐志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礼军的哥哥赵某因与被害人王某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2016年6月13日赵某给付了王某4万元后,王某仍心存怨恨于6月18日19时许到赵某家与赵某发生打斗,其持小木凳将赵某打伤。赵某在三花石卫生院治疗时将被打之事电话告知了当日前来其家玩耍后回城的兄弟赵礼军,行至途中的赵礼军、樊某等亲戚遂返回三花石街,在卫生院见到被打的赵某后,得知系被王某殴打,在场的亲戚便前往找寻王某。到三花石移民安置点王某家后,樊某与肖某上前拉着王某的胳膊让其去给赵某看伤,当走到门口处时,被告人赵礼军赶到,赵礼军上前即对王某进行殴打,用脚朝王某的胸部踢了一下,并用拳头击打数下。此后王某便跟被告人赵礼军等人一同前往三花石卫生院,途中及到达卫生院后,王某均喊叫胸口、腹部疼痛,当晚即到西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西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陕西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礼军无视国法,在亲属被他人打伤后,其又将他人殴打致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赵礼军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礼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礼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因婚姻家庭纠纷将被告人赵礼军哥哥赵某打伤,赵礼军闻讯后同樊某等人前去西乡县三花石移民安置点王某住所寻找王某给赵某看伤,到达王某住所后,樊某和肖某拉住王某胳膊让王某去给赵某看伤,赵礼军遂朝王某胸部踢了一脚,并朝王某胸部击打数拳。次日凌晨,王某在西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1、左侧肋骨骨折,2、左侧胸腔积液。西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礼军与被害人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西乡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系被害人王某姐姐王某1报案至案发。2、被害人王某陈述,2016年6月18日,因赵某和他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他去赵某家质问赵某并与赵某发生厮打,后被别人拉开。他回家后,赵礼军等六人先后来到他家,樊某和肖某一人拉着他一只手,赵礼军用脚朝他左胸部踢了两脚,又朝他胸部、肩部击打数拳,赵礼军妻子朝他裤裆踢了两下。后来他被赵礼军等人拽住朝三花石卫生院走,行至途中他感觉疼痛,遂他蹲下休息,期间肖某和樊某又朝他屁股各踢了一脚。他被赵礼军等人拖到卫生院后,赵礼军又打了他两个耳光,肖某又朝他脸上踩了一脚。3、证人樊某证明,他和他妻子还有赵礼军一家人到赵某家玩,下午七点左右他们回家途中,赵某给他打电话说被王某打了,他便提议把王某找来给赵某看伤。到王某家后,他拉王某的右胳膊,肖某拉王某的左胳膊,赵礼军用拳头朝王某的胸部打了两拳并强行把王某拉出门往卫生院走。到卫生院以后,王某说他胸膛疼,就弯腰坐在地上,后来医生让王某躺在巷道里的长椅上。4、证人肖某证明,2016年6月18日,他们去三花石玩,回来的路上樊某说王某把赵某打了,他们在卫生院见到赵某后,樊某就提议把王某找来给赵某看伤。到王某家后,他听到里面有吵闹的声音,他进去后看见王某想打樊某,他阻止了。他就扶着王某的肩膀让王某去给赵某看伤,赵礼军扇了王某一巴掌,还朝王某胸膛上打了几拳。后来赵礼军和樊某就拉住王某向卫生院去了。5、证人赵某1证明,2016年6月18日,她和赵礼军等人一起去三花石玩,回来的路上,赵某打电话说被王某打了,她和樊某、马某、赵礼军及吴某就一起去王某家。到达王某家后,樊某拉王某的左胳膊,肖某拉王某的右胳膊让王某向门外走。赵礼军进屋后朝王某的胸口打了几拳,然后他们一起去了卫生院。6、证人马某证明,2016年6月18日,他们去三花石玩,回来的路上赵某打电话说被王某打了,她和樊某、赵礼军一起去王某家。她当时站在门外,只看见樊某和肖某拉着王某往外走,赵礼军进到屋里去揪王某的头发,接着又往王某的胸口上推搡了几下。后来去卫生院后王某睡在卫生院的长椅上,并喊肚子疼。7、证人刘某证明,2016年6月18日天刚黑的时候,他去王某家看见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进了王某家进客厅,这两个男的一左一右把王某拉出客厅,在客厅的另一个男的就上前朝王某身上踢了一脚,又用拳头朝王某胸口处打了两拳,然后就强行把王某带出门了。8、证人谭某证明,当天他看到两个男的一左一右把王某往客厅外面拉,在服装店外面一个瘦一点的人上前朝王某胸前用拳头打。9、证人吴某证明,赵某打电话说被王某打了,他就扶赵某去卫生院,过了会赵礼军他们过来了。他就和赵礼军、樊某、马某、赵某1一起去王某的家里,他没进屋,他只看见赵礼军和樊某一左一右抓住王某的衣服让王某去了卫生院。10、证人赵某2证明,2016年6月18日,她跟她姑父樊某、姑姑赵某1、幺爸赵礼军、幺妈马某一起去她四爸赵某家玩,下午回家的路上她听说她四爸被打了,他们就去了卫生院,赵某说是被王某打的。她幺爸、幺妈、姑姑、姑父还有肖某一起去找王某,并将王某带到了卫生院,在卫生院里面没有人打王某。11、证人赵某证明,2016年6月18日他在家休息,王某来他家把他打了,他兄弟赵礼军过来以后去找王某给他看伤,过了一会王某就来到了卫生院,他没有看见任何人打王某。12、证人熊某证明,2016年6月18日他值班,赵某来卫生院看伤,他就给赵某处理伤口,过了二十几分钟后,他就看到赵礼军、王某等人也到医院了,当时王某弯着腰,用手捂着自己的左胸,喊叫胸口疼,额头上有很多汗水,然后他就把王某扶到办公室外面的长椅上躺着。13、证人肖某1证明,他在卫生院看见赵某头上缠着绷带,王某来医院的时候弯着腰,并用手把左胸捂着,一直喊叫胸疼。14、证人王某1证明,她接到其侄儿的电话称她弟弟王某被赵某打了并被带走了,她就向白龙派出所报了案。15、被告人赵礼军供述,2016年6月18日下午他和他姐夫樊某等人从三花石回西乡,走在路上时听到他姐夫说他哥赵某被王某打了,他们到卫生院时看见赵某满面鲜血,他们就去王某家里让王某给赵某看伤。到王某家后,樊某和肖某一人拉了王某一只手,他去抓王某头发,但是没抓住,又去卡脖子也没卡住,他就朝王某的上身踢了一脚,又朝王某胸口处推搡了几下并向王某的左胸口打了几拳,然后他就抓住王某让去给赵某看伤。到医院后,王某说胸部痛、呼吸艰难。16、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西乡县子午镇马家庄社区新移民安置点街上王某住所,同时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基本情况等。17、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某对十二张男子正面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赵礼军是2016年6月18日殴打他的人;刘某对十二张男子正面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赵礼军是2016年6月18日殴打王某的人。18、西乡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西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证明王某因左侧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等住院治疗的情况。19、西乡县公安局陕公(西)鉴(法)字[2016]0000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王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汉航司所[2016]法临鉴字第992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左侧第5、6肋骨折,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21、户籍证明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礼军系传唤到案。23、和解协议一份、谅解书一份,证明赵礼军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对赵礼军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礼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礼军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王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殴打被告人之哥,对引起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礼军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礼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友兰代理审判员 张曼曼人民陪审员 何宝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穆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