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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7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俞国保与林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保,林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7017号原告:俞国保,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环路9号海怡东方花园1栋16E,身份证号码:330204198109142010。被告:林建峰,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兴华路91号,身份证号码:445224195509173635。原告俞国保诉被告林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俞国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国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惠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