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段洪军与李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洪军,李军,段洪军,李军,段洪军,李军,段洪军,李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2民初48号原告:段洪军,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现住伊春市汤旺河区。委托代理人:付林清,系伊春市友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伊春市汤旺河区。原告段洪军与被告李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段洪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洪军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0元,减半收取计2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