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丽梅与窦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梅,窦广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962号原告:王丽梅,女,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窦广武,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梅与被告窦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原告王丽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丽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王丽梅负担。审判员 白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成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