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付某与于某1、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于某1,于某2,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970号原告:付某,男,199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于某1,女,199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于某2,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某,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付某与被告于某1、于某2、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某1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张燕芳人民陪审员  郭克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元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