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证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隆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隆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证保9号申请人: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18号M9511工业园4楼2层。法定代表人:郑丽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隆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勾运路48号。法定代表人:林碧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隆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双园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1、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生产的库存侵权产品(电驴RH50,电驴RH80,电驴RH140,铁牛RH50)各一台,并清点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半成品数量;2、对被申请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相关财务资料、税务凭证、销售数据予以保全、复印。经本院初步审查,申请人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具有过流过压保护供电模块的卷帘门电机逆变电源控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62018××××.5)及该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可以证明申请人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同时提交了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6)厦鹭证内字第59084号公证书,作为被申请人杭州隆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初步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被申请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初步证据。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杭州隆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被诉侵犯申请人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种具有过流过压保护供电模块的卷帘门电机逆变电源控制装置”(专利号:ZL201620187155.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对应型号电驴RH50,电驴RH80,电驴RH140,铁牛RH50各一台;二、提取被申请人杭州隆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数量的相关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如审 判 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谢亚希书 记 员 王梦婷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