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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春新与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711号本院在执行李春新与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高文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高文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附:高文丽,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址;安徽省巢湖市东方新世界11号楼3单元1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805080420。未履行标的;1659770元及逾期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