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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郭玉锋与大连东北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锋,大连东北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郭玉锋,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东北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孙有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成与被执行人大连东北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4日,权利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