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孟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114号原告:孟某。被告:李某。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自愿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10月10日生一子,名李某某,现正上高中(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其母亲抚养)。2010年原告为了给孩子上户口才和被告领了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赌博、吸毒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和孩子生活不关心,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带着孩子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已长达六年之久,且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离婚。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同居生活。2002年10月10日生一男孩,名李某某,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9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亦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2月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依法登记,合法有效。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自2015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亦已达二年有余,未履行丈夫和父亲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原告离婚之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孩子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李某某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其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何有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逸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