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涛、李业峰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涛,李业峰,高华山,王凡,安康,郭辉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涛,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2月26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14日被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4月22日假释,假释期至2014年7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李业峰,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华山(别名:小港),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因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3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凡(曾用名:王龙伟),男,1997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安康(曾用名:安刚刚、刚刚),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郭辉(曾用名:郭新伟),男,1984年7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业峰、高华山、王涛、王凡、安康、郭辉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作出(2017)鲁11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业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高华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郭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安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涛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应当允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涛撤回上诉。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胡凤霞代理审判员 王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佟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