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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763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庞某,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廉江市,现住东莞市万江区,。原告王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9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被告的催促下,于同年09月29日到廉江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生活中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尽三千元,原告拒绝借款后开始对原告恶言恶语,且提出离婚的要求,但却一直不愿办理离婚手续。结婚后,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已经感情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除证据3无原件核对外,其余证据均有原件核对):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关系。3、微信聊天截图共8页,证明原、被告的聊天内容。被告没有进行答辩。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生育子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诉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被告因夫妻缺乏沟通,以致感情出现问题,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互谅互让,放弃离婚的念头,与被告和好,经营好婚姻家庭生活。被告亦应认识自己的不足,多关心原告,对原告多加体贴,争取原告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庞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人民陪审员  张洪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