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者信用社与杨富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者信用社,杨富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658号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者信用社住所:昆明市东川区红土地镇法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857663XA负责人:蒋周进,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良,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者信用社员工,住昆明市东川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富连,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昆明市寻旬回族彝族自治县凤仪乡杨家湾村委会居民。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者信用社与被告杨富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者信用社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者信用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者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659元,减半收取1329.5元,由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者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马东骏人民陪审员 杨 津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