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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9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马国亮、程李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亮,程李慧,刘志永,孙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994-1号申请人:马国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李慧,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志永,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腾飞,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民终216号民事裁定书、(2016)鲁1324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国亮与被执行人程李慧、刘志永、孙腾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李慧、刘志永、孙腾飞所有的银行存款4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明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