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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执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丁正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丁正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1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与纬四路交叉口(新淮滨小区门面房)一楼西1-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正阳,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正阳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正阳名下的银行存款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