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河北荣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河北荣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21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建设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21000270246Y。法定代表人王彦全,局长。被执行人河北荣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机构代码:66907720-2。法定代表人薛锁柱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井劳监处理字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荣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拖欠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款296552.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6)井劳监处理字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被执行人河北荣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6)井劳监处理字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海审判员 高菊平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