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可姜游子堰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可英,龚小强,池可姜,游子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218号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被申请人池可英,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龚小强,男,汉族,1968年9月8日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申请人池可姜,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申请人游子堰,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可英、龚小强、池可姜、游子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名下财产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