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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凌XX申请执行李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XX,李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凌XX,男,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开远市东新路。被执行人:李XX,男,1976年12月11日生,彝族,居民,住蒙自市芷村街上。被执行人:王X,女,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蒙自市芷村街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XX与李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XX、王X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完全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李XX、王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凌XX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35600元、受理费747元,共计人民币56347元。被执行人李XX已于2016年10月2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凌XX执行款3000元。2017年5月1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李XX、王X于2017年5月31日偿还执行款5000元;余款48347元,从2017年6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凌XX执行款1000元,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执行费700元,由被执行人李XX、王X承担(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执3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