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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汪庭武与泾县宇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庭武,泾县宇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分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308号原告:汪庭武,男,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泾县宇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法定代表人:陆秀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萍,该公司员工。原告汪庭武与被告泾县宇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汪庭武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汪庭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庭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慧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