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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李少良、潘淑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李少良,潘淑云,李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8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84号。法定代表人苏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宇,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玉文,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职工,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少良,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通辽市光大骨朔加工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潘淑云,女,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通辽市光大骨朔加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少祥,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通辽市科尔沁区建筑规划设计院退休干部,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少良、潘淑云、李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于2016年11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3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天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