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毅君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294号罪犯曾毅君,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福建省南靖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靖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毅君犯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25561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151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漳刑执字第16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毅君减刑后继续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分3400分,获得6次表扬。原判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交(5000+5000+6900)16900元,责令退赔255610元未履行,平均每月个人消费28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经济困难证明,台账、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曾毅君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曾毅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对其减刑的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原判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曾毅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