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东一德诺汽车悬架科技有限公司、玉田县前进汽车悬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一德诺汽车悬架科技有限公司,玉田县前进汽车悬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一德诺汽车悬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北万山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田县前进汽车悬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孤树镇香椿园村东南。上诉人山东一德诺汽车悬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玉田县前进汽车悬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山东一德诺汽车悬架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一德诺汽车悬架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