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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杨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丰,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丰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荔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2017年2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杨丰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南宫口路592号楼下,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的“标盛”牌E-BIKE电动车一部(价值人民币1879元)。同年2月14日,被告人杨丰将上述电动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经营摩托车维修店的郑某。案发后,被告人杨丰于2017年2月16日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杨丰带领公安机关指认郑某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店。同日,公安机关从郑某处扣押上述被盗的电动车,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指认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丰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电动车一部,价值人民币18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被盗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杨丰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素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