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九江与刘华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华学,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九江,男,1995年9月24日生,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硕,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华学因与被申请人吴九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5民终4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华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蓓审判员 孙一鸣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