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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泽敏、宝岛人家(天津)餐饮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泽敏,宝岛人家(天津)餐饮有限公司,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3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泽敏,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娜,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征,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岛人家(天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津站后广场城际站房东侧综合配套楼。法定代表人:郑清文,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洁,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再审申请人周泽敏与被申请人宝岛人家(天津)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岛人家公司)、杨洁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字第6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泽敏申请再审称:本案所主张的款项虽系另案判决的部分内容,但依据新的事实提起诉讼,与另案判决依据的事实并不相同。故原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周泽敏与杨洁的租赁合同客观上存在履行不能,杨洁收到宝岛人家公司退还的租金后应退还给周泽敏。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6002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宝岛人家公司、杨洁未进行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宝岛人家公司与杨洁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周泽敏与杨洁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均系案外人与宝岛人家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合同。涉案房屋转租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周泽敏的该项请求不能成立。关于周泽敏主张返还部分租金的请求,已经生效的(2013)东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中判令由周泽敏向杨洁支付,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综上,周泽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泽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秦 爽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