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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家松与钟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松,钟成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762号原告:刘家松,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成福,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刘家松与被告钟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家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华、王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成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家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30日,被告因经济困难需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推诿拒绝。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钟成福未作答辩。原告刘家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借条、通话记录等证据,被告钟成福未予质证。对原告刘家松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刘家松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30日,钟成福向刘家松借款100000元,并于同日向刘家松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刘家松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条落款署名为“钟承福”。现刘家松以其多次催要借款,钟成福一直拖延未付为由诉至本院,由此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家松提交的被告钟成福户籍证明、借条、通话记录等证据可证实被告钟成福向原告刘家松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钟成福未进行抗辩,亦未提供证据反驳,故原告刘家松要求被告钟成福偿还借款1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成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家松借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计3100元,由被告钟成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雅欣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人民陪审员  刘槐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