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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执3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丽与肖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肖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3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丽,女,生于1971年,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肖丽波,男,生于1987年,彝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大姚县金碧镇。本院在执行赵丽申请执行肖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民事调解书确认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肖丽波于2016年9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丽执行款13014.00元”。现被执行人肖丽波已履行完毕该款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赵丽。申请执行人现确认院(2016)云2326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上述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部分内容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