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2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老河口市第一医院环保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老河口市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2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地址:老河口市秋风路65号。法定代表人刘端,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胜,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琦红,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老河口市第一医院,地址:老河口市线子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健。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环罚字(2016)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称:2016年4月26日,老河口市第一医院对被执行人医疗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同时环境监测人员对其废水排放口取样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所排废水中PH值和悬浮物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7月8日,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年8月15日,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湖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向其下达了河环罚字(2016)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2017年2月17日,在向其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河环罚字(2016)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排放废水中PH值和悬浮物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以职权对其处罚,并无不当。河环罚字(2016)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环罚字(2016)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栗建伟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雪琳 百度搜索“”